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證監局網站消息:2015年7月30日,河南證監局作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——《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(特殊普通合伙)實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》(〔2015〕26號)。《決定》指出:“經查,我局發現你所湖北分所在新開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報審計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: 1.在對銷售收入進行細節測試中,未對抽樣結果進行謹慎評價,未獲取適當審計證據,違反了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——審計證據》第十條和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——審計抽樣》第二十四條規定。 2.未根據監盤結果推斷總體特征,違反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——審計抽樣》第二十四條規定;對分子公司存貨如何執行盤點程序,未作計劃安排,違反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——審計證據》第十條規定。 3.未見會計師對子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程序,不符合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——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》第八條規定。 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40號)第六十五條規定,我局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。你所應引以為戒,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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